8月31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決定,表決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安全生產法》的決定。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第13號主席令予以公布。新法由97條變
到114條,增加17條,修改了69款。其中突出的修改是:在各方面強化了企業安全生產中的主體責任。
此次《安全生產法》的修正,在第一條立法目的,修改增加了“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的規定,體現了安全生產的終極目的,是把保護人民的生命安全放在首要位置,是一切工作的根本。
新法明確了安全生產工作的基本戰略和原則、方針、主體、機制和方法。“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是安全生產工作的方針;“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是安全生產工作的核心要素和基本重心;“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機制”是安全生產工作的機制和方法。
新法坐實了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第一,規定了企業內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考核機制。如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應該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應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范圍和考核標準。第二,規定了安全生產投入,生產經營單位安全費用的提取和使用,要求“在成本中據實列支”,專門用于改善安全生產條件。第三,對安全生產機構和人員的配備、職責規定就更嚴格了。不僅是原來的高危企業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要接受培訓,統一考試后取得資格方可上崗,還擴大了范圍,把道路交通和金屬冶煉企業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也納入了考核范圍。第四,創新點在于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管理機構的設計。對于一般的企業,將原來規定從業人員超過300人設立專職機構改成了100人。低于100人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責任的明確,有利于敦促各方主體依法行事、各司其職,同時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出事后互相推諉。
新法還增加了很多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權利和義務。如新增第二十二條,增加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七項職責。對勞務派遣、實習學生的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做出了規定,特別是培訓和教育規定。加強了承發包方的管理。新法要求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實行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問題應當及時督促整改。這些規定使《安全生產法》對企業的主體責任落實具有實在性和實效性。新法在應急救援方面的新點,就是要求企業的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預案,必須和政府的預案相銜接。
新法加大了企業違法責任處理力度。對企業主要負責人加強違法處罰,如果企業發生了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原來規定5年內不得再擔任這個行業安全生產企業負責人,新法規定終身不得擔任。新法規定,發生事故的,不僅罰企業,還罰企業負責人。一般事故,按上一年度收入的30%處罰,較大事故40%,重大事故60%,特大事故80%罰款。如果企業負責人在本單位事故之后不立即組織搶救或事故調查期間逃匿的,除給予降級、撤職的處分外,還要處上一年年收入的60%~100%罰款。
新法進一步加大了對生產經營單位的行政處罰,特別強化雙罰制度。既罰企業也罰企業里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沒有培訓教育的,或者培訓教育不如實記錄的,或者沒有隱患排查的,危險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沒有建立的,也沒有依法進行安全生產應急演練的等等,以前一般都規定是責令改正,還不改就罰款。現在規定,責令改正的同時處以罰款。罰款的幅度大幅增加,如果發生特別重大事故,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款。上述修正,體現了法律的可實施性和可操作性。
新法將于2014年12月1日實施,時不我待。對于各級管理人員,唯有首先認真學習新法領會新法,才能激活企業的主體責任,才能激發對生命的敬畏,才能保障企業安全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