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北京、山東等14個省級人大常委會先后出臺了地方性審計條例或監督條例,規定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以審計結果作為工程竣工結算依據。而我省也于2014年出臺了《陜西省國家建設項目審計條例》,其中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國家建設項目的施工承包合同,可以約定工程結算以審計結果作為工程價款結算的依據”,該條款雖未強制性地將審計結果作為工程價款結算的依據,但在實踐中,基于國家建設項目建設單位的市場強勢地位,其往往亦會在合同中將審計結果約定為工程價款的結算依據。
該類條例的實施,導致長期以來,一些政府投資工程的建設單位以等候審計結果為由拖延工程結算時間,進而拖延支付工程款,使施工企業不堪負重,并直接影響對材料、設備供應商及勞務企業的款項結算和支付。
針對以上情形,中國建筑業協會于2015年5月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寄送了《關于申請對規定“以審計結果作為建設工程竣工結算依據”的地方性法規進行立法審查的函》。中國建筑業協會認為,如果通過審計發現確有對工程結算款高估冒算行為,甚至行賄受賄等犯罪行為,完全可以適用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規定中的撤銷、無效等有關條款,或按照相關法律移交法院審理。強制性地將第三方做出的審計結果作為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合同雙方的最終結算依據,不僅不合理,也沒有現行法律的支持。
另外,通過地方立法強制要求將審計結果運用于民事合同的價款結算,實際上是以行政定價代替市場定價,而審計機關和被審計單位之間是一種行政監督關系,審計機關沒有對具體交易行為進行定價的權力。
經過中國建筑業協會的不斷推進,法工委已按照備案審查的有關工作要求,向中國建筑業協會反饋了審查意見。法工委在反饋函中稱:“收到中國建筑業協會來函后,他們對有關審計的地方性法規進行了梳理,并依照立法法規定對審查建議提出的問題進行了研究,征求了審計署、國務院法制辦、財政部、住建部、國資委、最高法等多家單位的意見,并赴地方進行了調研等。經研究認為,地方性法規中直接以審計結果作為竣工結算依據和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或者在合同中約定以審計結果作為竣工結算依據的規定,限制了民事權利,超越了地方立法權限,應當予以糾正。”
事件過程
一、2013年,中建協聯合26家地方建筑業協會和有關行業建設協會兩次向全國人大常委會申請對規定“以審計結果作為工程竣工結算依據”的地方性法規進行立法審查,并建議予以撤銷。
二、2015年5月中建協再次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提交申請,引起了法工委的高度重視。
按照法工委的要求,中建協補報了企業案例,進一步說明這一地方性法規給施工企業造成的經濟損失。
三、2月22日,法工委印發《對地方性法規中以審計結果作為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竣工結算依據有關規定的研究意見》,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對所制定或者批準的與審計相關的地方性法規開展自查,對有關條款進行清理糾正。
四、6月5日,中建協收到法工委《關于對地方性法規中以審計結果作為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竣工結算依據有關規定提出的審查建議的復函》。該復函提出,在收到中建協于2015年5月提交的《關于申請對規定“以審計結果作為建設工程竣工結算依據”的地方性法規進行立法審查的函》后,法工委經過充分調研和征求意見,認為地方性法規中直接以審計結果作為竣工結算依據和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或者在合同中約定以審計結果作為竣工結算依據的規定,限制了民事權利,超越了地方立法權限,應當予以糾正。
五、6月13日,應法工委邀請,中建協有關負責人赴法工委辦公室聽取了此項工作的開展過程和最新進展情況,了解到各地現已完成自查,對相關條款的清理修訂工作亦在抓緊落實。
目前,雖然相關條款的清理、糾正工作尚未徹底完成,但足以看出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對糾正該相關條款的積極態度與決心,相信本次糾正工作能夠有效降低施工企業的經營風險,也能為施工企業創造更好的市場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