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實踐中,有觀點認為,建設工程逾期索賠失權條款違背我國法律關于“訴訟時效”的規定,施工合同中關于逾期索賠失權條款應屬無效。也有觀點認為,索賠時限的法律性質并非索賠的時效期間,雖超過此期限,但只要未過訴訟時效的,承包人可就索賠事項提起訴訟,要求發包人依合同約定予以補償。本文結合各類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的索賠條款約定,對裁判案例中的索賠時限觀點進行梳理,并在此基礎上提出法律建議。
一、索賠程序在工程合同示范文本中的常見表述
(一)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相關表述
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
通用條款第36.2規定:“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生錯誤以及應由發包人承擔責任的其他情況,造成工期延誤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時得到合同價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經濟損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書面形式向發包人索賠:
(1)索賠事件發生后28天內,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通知”
(2)發出索賠意向通知后28天內,向工程師提出延長工期和(或)補償經濟損失的索賠報告及有關資料”
2、《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
19.1承包人的索賠
根據合同約定,承包人認為有權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長工期的,應按以下程序向發包人提出索賠:
(1)承包人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索賠事件發生后28天內,向監理人遞交索賠意向通知書,并說明發生索賠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內發出索賠意向通知書的,喪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長工期的權利;
(2)承包人應在發出索賠意向通知書后28天內,向監理人正式遞交索賠報告;索賠報告應詳細說明索賠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額和(或)延長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記錄和證明材料;
(3)索賠事件具有持續影響的,承包人應按合理時間間隔繼續遞交延續索賠通知,說明持續影響的實際情況和記錄,列出累計的追加付款金額和(或)工期延長天數;
(4)在索賠事件影響結束后28天內,承包人應向監理人遞交最終索賠報告,說明最終要求索賠的追加付款金額和(或)延長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記錄和證明材料。
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與2013版本一致】
從上述合同示范文本中可以看出1999版的《建設工程施工示范文本》中雖然約定了承包人索賠的期限,但是,對于超過約定期限未提出索賠的法律后果未作出約定。而2013年及2017年版的《建設工程施工示范文本》中引入了“逾期索賠失權”條款,即“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內發出索賠意向通知書的,喪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長工期的權利”。
(二)公路工程標準施工招標文件
1、2003年版本
53.1 如果承包人根據本合同條款中任何條款提出任何附加支付的索賠時,他應在該索賠事件首次發生的21天之內將其索賠意向書提交監理工程師,并抄送業主。
53.4 如果承包人提出的索賠要求未能遵守本條中的各項規定,則承包人無權得到索賠或只限于索賠由監理工程師按當時記錄予以核實的那部分款額。
2、2009版本
通用合同條款
23.1 承包人索賠的提出
根據合同約定,承包人認為有權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長工期的,應按以下程序向發包人提出索賠
(1)承包人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索賠事件發生后28天內,向監理人遞交索賠意向通知書,并說明發生索賠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內發出索賠意向通知書的,喪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長工期的權利;
(2)承包人應在發出索賠意向通知書后28天內,向監理人正式遞交索賠通知書。索賠通知書應詳細說明索賠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額和(或)延長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記錄和證明材料;
(3)索賠事件具有連續影響的,承包人應按合理時間間隔繼續遞交延續索賠通知,說明連續影響的實際情況和記錄,列出累計的追加付款金額和(或)工期延長天數;
(4)在索賠事件影響結束后的28天內,承包人應向監理人遞交最終索賠通知書,說明最終要求索賠追加付款金額和延長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記錄和證明材料。
二、工程索賠逾期失權的裁判觀點梳理
關于權利人未在規定的時間申請索賠是否喪失索賠權利,司法實踐中存在爭議,通過對相關判決文書進行梳理后,總結觀點如下:
(一)認定逾期索賠未失權
1、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終字第310號民事判決書
“雙方雖對工期順延及索賠程序進行了約定,但并未明確承包人未提出工期順延或未按約定程序索賠或不及時索賠的法律后果。”
2、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陜01民終4159號民事判決書
“因雙方合同的相關條款是雙方關于索賠程序的約定,未按照其履行,并不能導致中廈公司請求三沃公司賠償損失的實體權利的喪失。”
(二)認定逾期索賠失權
1、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4)豫法民二終字第9號民事判決書
“因此,判決本案有關索賠能否成立均應依據合同通用條款關于索賠程序的約定。法院以此為由駁回了原告的訴求。”
2、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鄂民終1543號民事判決書
“南通三建公司應當在欄桿設計變更事件發生后28日內,向新楚源公司提出索賠申請,但南通三建公司未提交證據證實其已按約定提出了索賠申請,故應當視為該公司已經放棄了該部分損失的追索權利”
三、結語
通過梳理以上案例可以發現,如果合同中既約定了索賠的期限,又明確約定了未按約定履行索賠程序的法律后果,承包人未盡到其應當履行的舉證責任,無法證明其遭受的損失確實存在的話,司法實務中通常會認定“逾期索賠失權”成立。
故從承包人角度,如果合同明確約定了索賠期限及未按約索賠的法律后果,當發生索賠事件時,建議嚴格按照雙方簽署合同中約定的索賠程序進行索賠,做好痕跡化管理,如果發包人或監理人拒收索賠文件的,應增強證據保全意識,避免出現索賠失權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