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財政部向各省財政部門發出《關于規范推進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工作的實施意見(征求意見稿)》。該征求意見稿最重要的信息主要有:1.規范的PPP項目形成中長期財政支出事項不屬于地方政府隱形債務;2.原則上不再開展完全政府付費項目。本文結合PPP項目操作實踐,對規范的PPP項目的要求作以下梳理:
(一)主體合規
1.政府方簽約主體的適格問題
PPP項目實施機構,是指與中標的社會資本方簽訂PPP項目合同的政府方或政府方代表,負責PPP項目的前期評估論證、實施方案編制、合作伙伴選擇、項目合同簽訂、項目組織實施以及合作期滿移交等工作。
2.社會資本方主體適格問題
PPP社會資本方可以是已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境內外企業法人(國有控股企業、民營企業、混合所有制企業等),也包括銀監會大名單內的退出類融資平臺公司,但銀監會大名單內的監管類融資平臺不得作為社會資本方。
(二)客體合規
PPP適用于政府負有提供責任又適宜市場化運作的公共服務、基礎設施領域,主要包括市政設施(燃氣、供電、供水、供熱、污水及垃圾處理等)、交通設施(公路、鐵路、機場、城市軌道交通等)、公共服務(醫療、旅游、教育培訓、健康養老等),以及水利、資源環境和生態保護等領域,項目具有投資規模較大、需求長期穩定、價格調整機制靈活、市場化程度較高等特點。
(三)運作方式規范
1.規范性要求
PPP項目合規的運作方式包括OM(委托運營)、MC(管理合同)、BOT(建設-運營-移交)、BOO(建設-擁有-運營)、TOT(轉讓-運營-移交)和ROT(改建-運營-移交)等,但不包括各種形式的BT(建設-移交)模式。
2.判斷標準
無論是OM、MC還是BOT、BOO、TOT和ROT模式,PPP項目運作模式的最核心點就是,項目要有“實質性的運營”(Management或Operation),不能缺少實質性運營環節而僅僅是BT(建設-移交)模式。
(四)項目合規手續的規范性要求
1.規范性要求
大多數PPP項目均涉及到項目建設,如BOT、BOO、ROT等模式,既然涉及到項目建設,就要符合項目建設要求具備項目建設合規手續,如可研、環評、土地等合規手續。
2.判斷標準
PPP項目的建設手續(可研、環評、土地等項目合規性審批手續),必須按照《關于組織開展第三批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示范項目申報篩選工作的通知》(財金函[2016]47號)要求,滿足合規性完備性要求。
涉及國有資產權益轉移的存量項目,應按照《關于規范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綜合信息平臺項目庫管理的通知》(財辦金[2017]92號)要求,按規定履行相關國有資產審批、評估手續。
(五)采購程序的規范性要求
1.規范性要求
PPP項目整個生命周期包括識別、準備、采購、執行、移交五大操作環節,涉及的規范性要求較多,這一塊也是PPP項目最容易出現問題的領域,應嚴格按照《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政府采購管理辦法》執行相關流程。
同時,財政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試行)》(財金[2014]113號)對PPP項目識別、準備、采購、執行、移交等操作環節進行了規范。
2.判斷標準
當前,很多政府為了支持政府所屬融資平臺公司轉型,采購方式大多直接采取單一來源采購、競爭性磋商等非競爭性采購方式,其實是不符合政策規范要求的。不同采購方式適用于不同采購條件,不能簡單的采取單一來源采購方式。采購的環節和條件較為復雜,應執行《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政府采購管理辦法》、《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試行)》《政府采購法》等政策規定。
(六)風險分配的規范性
1.政策要求
風險分擔,是PPP模式區別于政府部門與社會資本方其它交易形式的顯著標志。在PPP模式中,政府部門盡可能地承擔自己有管理優勢的伴生風險,社會資本會按其相對優勢承擔較多的具體經營管理風險,最終實現雙方風險最優應對、最佳分擔,將整體風險最小化。
2.判斷標準
政府部門應主要承擔外部環境風險,社會資本應主要承擔項目實施管理風險,項目組織和內部協調的風險主要由雙方共同承擔。具體來講就是,項目設計、建造、財務和運營維護等商業風險由社會資本承擔,法律、政策和最低需求等風險由政府承擔,不可抗力等風險由政府和社會資本合理共擔。
(七)績效掛鉤機制的規范性
1.政策要求
所謂績效掛鉤,就是PPP項目涉及政府付費、財政缺口補助的,應建立績效評價機制,政府付款不能按照固定金額支付,而應與項目公司提供公共服務的績效評價結果掛鉤,完成得好可以100%甚至獎勵,完成不好就要扣減付費。
2.存在的問題
財辦金[2017]92號文明確,政府付費與績效考核結果掛鉤部分占比不足30%的,不得入庫。在但在92號文下發前,大部分政府付費項目都沒有建立完整的績效考核,也沒有將政府支出與績效評價掛鉤,即使掛鉤也是極少部分形式上的掛鉤,大部分支出還是固定支出。
(八)兩評一案的規范性要求
1.政策規范性要求
“兩評一案”(物有所值評價,財政承受能力論證,項目實施方案)是判斷是否適合采取PPP模式的關鍵,也是作為控制地方政府財政風險的關鍵屏障(紅線中的紅線)。因此,“兩評一案”必須要經過詳細論證并經所屬政府財政部門及地方政府審批同意后方可采取PPP模式。
2.判斷標準
作為非政府部門的投資者、金融機構或者相關第三方,判斷標準比較簡單,主要是看以下兩點:
(1)“兩評”(物有所值評價,財政承受能力論證)是否有論證依據,論證結果是否經所屬政府財政部門審查同意并發文批復。
(2)“一案”(項目實施方案)是否經所屬政府同意并發文批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