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條之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工程建設中發包人與承包人之間法律關系的基礎,關于工程工期、質量、付款、索賠等事項必須在合同中予以明確。
合同合法有效,工程建設方可有序推進,合同雙方才能最大限度達到利益逾期。若合同效力存在瑕疵甚至無效,則合同雙方利益共損,相關責任主體也面臨法律的制裁。因此,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簽訂及履約中,作為施工單位,必須熟知合同無效的情形,謹記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盡量杜絕簽訂、履行無效合同。
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無效情形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為《解釋》)的規定,有四種情況可能導致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筑業企業資質分為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和勞務分包三個序列。施工總承包資質、專業承包資質、勞務分包資質序列按照工程性質和技術特點分別劃分為若干資質類別。各資質類別按照規定的條件劃分為若干資質等級。取得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施工總承包工程,可以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將專業工程或勞務作業依法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承包企業或勞務分包企業。取得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施工總承包企業分包的專業工程或建設單位依法發包的專業工程,可以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將勞務作業依法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勞務分包企業。取得勞務分包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施工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分包的勞務作業。承包人未取得以上相應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使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承攬工程的合同無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解釋》也明確規定,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所簽署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合同無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1.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3.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根據《解釋》的規定,建設工程如果必須進行招標而出現中標無效的情況的,所簽署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凡是根據上述規定,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四)承包人違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的合同無效。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違法分包,是指下列行為:1.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2.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3.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4.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的行為。《解釋》規定“凡是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一律無效。而且還要追究法律責任,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
(一)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
根據《解釋》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值得注意的是,“僅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以“折價補償”的方式處理,絕非將無效合同合法化。
(二)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
根據《解釋》規定,如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但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法院一般會予支持。
(三)不予支付工程款。
根據《解釋》規定,如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
(四)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根據《解釋》規定,在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導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常見的違法所得為管理費)。
(五)承擔行政處罰的法律責任。
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筑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加大執法力度,對在實施建筑市場和施工現場監督管理等工作中發現的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等違法行為,應當依法進行調查,按照本辦法進行認定,并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六)影響企業信用,影響招投標。
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筑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將查處的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掛靠等違法行為和處罰結果記入單位或個人信用檔案,同時向社會公示,并逐級上報至住房城鄉建設部,在全國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發布平臺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