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模式,簡單來說,是指政府與建筑企業之間,以特許經營為基礎形成的一種伙伴式合作關系。該模式是現代建筑業中新型的基礎設施項目融資模式,它打破了我國基礎設施建設資本結構單一的局面,亦給政府及建筑企業帶來了良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然而,在該種模式給建筑行業帶來巨大變革的同時,也給建筑企業帶來千載難逢的發展機遇及前所未有的挑戰。
一、PPP模式下建筑企業的發展機遇
1.PPP模式為建筑企業拓展了生存和發展空間。
PPP模式使建筑企業可以在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方面大展拳腳。建筑企業擁有了更多的投資項目,可以在更廣的投資對象范圍內進行業務經營。由于此前基礎設施建設是由政府占據主導位置,建筑企業只是施工環節的執行者,但PPP模式讓企業得以在這個領域投資管理,極大程度上拓展了建筑企業的生存發展空間。
2.PPP模式為建筑企業拓展了利潤空間
隨著房地產市場的降溫,建筑企業以投資驅動利潤增長的模式已發生了顯著改變。房地產項目數量減少,建筑企業獲取項目越來越難,產值、利潤全面下滑。而在PPP模式下,建筑企業的盈利點將向上下游延伸,由單一的建設施工盈利擴展為投融資、設計、采購、運營等全鏈條盈利。建筑企業作為基礎設施建設的投資人,與政府共同分享收益,在利益分紅中的比例大大提高。
3.PPP模式為建筑企業提供轉型升級機遇
PPP模式的大規模推廣,把原來將一個工程項目分割為幾個部分的情況還原為一個全生命周期項目,為建筑業企業的轉型升級提供了明確方向——由單一的設計、施工、監理向綜合運營一體化方向發展。在PPP模式中,建筑企業作為社會資本方要全程參與項目規劃、設計、投融資、施工建設、運營養護或移交等生命周期管理,這將全面調動企業的綜合運營能力,全面提高企業的綜合管理能力,為企業的轉型升級創造良好條件。
二、PPP模式下建筑企業面臨的風險
1.法律制度不健全的制度風險
自從PPP模式在我國逐漸得以推廣和應用后,我國出臺了系列政策加以支持,但是這些政策中有部分內容與現實具體情況存在明顯落差而難以施行。作為PPP基本法的《特許經營法》立法已經經歷了幾年的起草和商榷時間,但是仍然沒能塵埃落定。就發改委和財政部出臺的PPP政策也存在沖突的地方。
2.缺乏協調機制和完善的合同體系
雖然PPP模式似乎在近年開始加速發展,然而,社會資本尤其是民間資本仍多數處于觀望狀態,金融機構熱情不足,項目簽約落地的規模有限。其中的重要原因,就是公共利益和企業效益之間經常產生矛盾,尤其項目前期對風險預測不足,項目生命周期運作過程不充分透明,政府和社會資本均缺乏契約精神,導致違約的情況屢見不鮮,而發生違約情形后,缺乏有效地協調機制和完善的合同體系來解決發生的糾紛,最終導致合作的“流產”
3.決策失誤引發的風險
由于某些建筑企業在投資時,盲目選擇方案,只是把PPP模式當作融資的工具,而不是以提升項目的運作效率和工程質量、為社會提供更便捷的服務為最終目標。這些不良因素的存在,都可能導致決策失誤,項目經營不善,從而影響良好的利潤回報。
三、建筑企業在PPP模式下的風險防范
1.防范企業融資風險
PPP模式歸根結底也是經濟體系中融資行為的一種,建筑企業在進行融資之前,要充分進行科學規劃,選擇對自身最有力、合理合法的渠道,進而降低融資成本和風險。同時,要合理確定短長期融資比例、自有資金與負債比例,將負債范圍有效地控制在償債能力之內。
2.吃透政策法規,提高團隊管理及運營能力
PPP模式項目運行的周期比較長且涉及問題的復雜程度遠遠超過普通建設工程項目。這就需要建筑企業統籌謀劃,組建行業領域一流的專家團隊,吸引業務板塊一流的運營、管理人才,打造具有豐富現場運行組織管理經驗的生產、項目日常運營管理的人才隊伍,進而在PPP模式下,為企業的健康有序發展提供強大引擎。
3.建立完善的協調機制和合同體系
完善的協調機制能夠有效地將政府與建筑單位矛盾化解,而不至于項目在建設、運營過程中因各方的分歧而引發糾紛,最終導致合作不能開展。完善的合同體系可以在合作過程中將各方的權利義務盡可能地加以明確,即便發生爭議,也可以通過合同條款來確定各方責任,從而減少因各方權利義務不明而出現責任推諉的現象。所以,在施工企業內部組建法律、財務、稅務等專業的團隊,形成完善的協調機制和合同體系,將是推動PPP模式健康發展、維護建筑企業自身權利的有力保障。
四、結束語
PPP模式對于建筑企業而言是機遇,亦是挑戰。建筑企業作為建筑行業的主力軍,應當盡早順應PPP模式的發展潮流,積極優化產業結構、提高自身資源整合能力,改變單一施工盈利模式,打造技術與管理核心競爭力,從而使自身在建筑行業變革洪流中立于不敗之地。